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欧盟开始筹备统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有望于2022年底实施。本文将向您分享欧洲统一专利相关信息,并就是否申请统一专利提供相关建议供您参考。欧洲统一专利制度是什么意思 是否申请统一专利 统一专利的建议
就目前而言,欧洲专利一般经欧洲专利局授权后,需要到单独的欧洲国家进行登记才能生效。考虑到各个国家的手续和翻译要求存在差异,后续还需要按各个国家的规定提交不同的年费,因此,专利程序相对复杂。
统一专利(Unitary Patent,简称为UP),又称单一专利,是一种“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是经由欧盟大多数成员国同意建立的。在欧洲专利局授权后,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将该欧洲专利登记为统一专利。统一专利将在参与统一专利体系(UP体系)的全部成员国的领土范围内具有统一效力
统一专利的特点
统一专利具有以下特点:(1)单个专利在所有参与国都具有效力;(2)由欧洲专利局进行行政管理;(3)仅限参与了统一专利体系的欧盟成员国。
正是由于统一专利的特点,使得统一专利具有诸多优势,例如,针对统一专利的侵权行为审判可在统一专利法院进行,无需到各个国家分别进行诉讼;减少翻译要求;当经典登记专利生效的国家大于3-5个时,统一专利可显著减少年费金额[2]。统一专利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程序的化繁为简,有利于专利权人进行维护和管理。
统一专利的地域效力
目前签署了统一专利协议的国家有24个,分别是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匈牙利、马耳他、荷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和瑞典。其中,仅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和瑞典16个国家(见图1中的蓝色部分)完成政府批准[3]。
值得注意的是,统一专利仅在其授权时完成政府批准的国家中生效,也即,如果该专利获得EPO授权时,尚有某些国家未完成政府批准,则该统一专利不能在这些国家产生效力
统一专利VS经典登记专利的选择
统一专利申请在专利申请的提交、审查和授权方面与经典欧洲专利申请完全一致。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授权后的登记程序。统一专利需要在欧洲专利公报中提及授予欧洲专利后一个月内提交请求。
申请人可以结合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登记途径,例如,对于未参与统一专利体系的国家,可以采用经典欧洲专利途径进行登记;对于参与统一专利体系的国家,既可以选择经典欧洲专利途径也可以选择统一专利途径,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途径仅能择一使用,而不能同时选择。通过经典欧洲专利途径和统一专利途径的配合,实现全面保护。
统一专利的法院管辖
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统一专利法院(UPC)将负责处理与统一专利和欧洲专利相关的争议和纠纷(包括,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有效性争议等),其判决结果将适用于所有已批准UPCA的成员国。
为了实现制度的转换,在过渡期内,将由统一专利法院和国家法院进行双重管辖。但是,申请人可以针对目标专利,“选择退出”(Opt-out)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5]。具体地,在非统一专利体系参与国内,经典登记欧洲专利和国家专利均由国家法院进行管辖;在统一专利体系参与国内,统一专利将由统一专利法院进行专属管辖;在统一专利体系参与国内,生效的欧洲专利由统一专利法院和国家法院共同进行管辖;在统一专利体系参与国内,“选择退出”的经典登记途径生效的欧洲专利由国家法院进行管辖。
统一专利法院体系的管辖的利弊是相对的。一方面,统一专利法院体系将原本需要在多个UPCA成员国分别处理的争议和纠纷一次性集中处理,有效地缩减了多国诉讼所耗费的人力、时间和金钱成本;另一方面,一旦该专利被UPC判定为无效,则在所有已批准UPCA的成员国范围内都将被视为无效。此外,由于UPC是新成立的跨国法院,尚缺乏相应的案例参考。总体而言,统一专利还存在一定的风险。
关于统一专利的一些建议
1)由于如果不主动“选择退出”,会被认为默认接受统一专利法院管辖,因此,对于需要“选择退出”的专利,应当积极提出“选择退出”的申请。
2)由于欧洲专利局留出的“选择退出”申请的期限大约是三个月(暂定的期限),因此,应当尽早提出“选择退出”,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大量的“选择退出”申请的堆积,另一方面是因为如果有人恶意采用统一专利法院体系对专利进行攻击,则无法“选择退出”。
3)“选择退出”的机会只有一次,而且该“选择退出”可以撤销,撤销后将无法再次“选择退出”,因此,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可以先“选择退出”,待到统一专利体系稳定再撤销“选择退出”。
4)是否申请统一专利可以从费用、专利是否是核心、保护的市场是否增加、产品的年限等方面结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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