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询问专才网关于“欧洲专利申请费和时限的关系”和“欧洲统一专利申请”的问题,下面就和专才网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
欧洲专利申请费和时限的关系
欧洲专利制度的欧洲专利申请费用
1、阶段费用。官费一般包括:申请费(125欧元)、检索费(756欧元)、审查费(1430欧元)和指定费(525欧元),共2836欧元。还有完成各项工作的外国律师代理费,约为1200~2500欧元。如果权利要求超出10项,还需每项分别加收40欧元的官费(代理费另计)。这样申请一项欧洲专利并向欧洲专利局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确定指定国的费用约需4000~5500欧元。
对于国际检索报告由美国专利商标局、日本专利局、韩国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俄罗斯知识产权及专利商标服务处、或澳大利亚专利局出具的PCT申请,进入欧洲时检索费用与直接向欧专局提交欧洲专利申请(含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相比,会减免190欧元。
另外,第三年开始需交纳维持费,第三年的维持费为380欧元。如果申请人希望该申请文件在欧洲公布后在某些成员国获得临时保护,需要将权利要求翻译成该国的官方语言,其翻译费按照实际字数计算。欧洲专利申请维持费的缴费期限是从“申请日”(如果是国际申请的话,则为国际申请日)开始计算的,而不是优先权日或PCT申请进入欧洲地区的日期。从第三年起每年需要向欧专局缴纳维持费,直到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所在的那一年的维持费/年费被缴纳,这些维持费只向欧专局缴纳。之后的年费向欧洲专利生效的成员国缴纳。
2、答复审查意见的外国律师代理费。一般需根据审查意见的难度、代理人所花费的工作时长和不同代理人的计时收费标准(根据其专业水平、从业经验及技术领域背景等评估)来计算。
3、授权阶段费用。包括将权利要求翻译成另外两种官方语言的翻译费,如以英文提交,需要交纳德语和法语的翻译费,一般按照该案权利要求的字数来计算;授权费和印刷费官费(说明书在35页以内)共715欧元;各生效国语种的翻译费,需根据指定哪些生效国并需翻译哪些语种来确定;有些国家需要交纳生效费;完成上述4项工作的外国律师代理费和国内代理费。
4、生效国的每年年费:各生效国不同,并取决于其生效国的个数。
欧洲统一专利申请
申请欧洲专利前需要先了解欧洲专利局是什么吗?
如何操作
01
对于国内的专利申请,我们可能比较了解,但是对于国外的专利申请,我们可能知道的不多。 其实我们平时说的EPO专利申请就是所谓的欧洲专利申请; 必须明确欧洲专利申请的重要性,因为欧洲专利申请可以为大多数专利权人申请跨国专利,并在许多国家受到保护。
02
欧洲专利局 (EPO) 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于 1977 年 10 月 7 日正式成立的政府间组织。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欧洲地区的专利审批。 2017年,中国首次跻身欧洲专利局申请国前五名; 欧洲专利局的机构设置分为办公室、总部、处、处、科五个层次。 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5人。 全球共设立5个总部级机构,每个副主任兼任一个总部负责人。
03
欧洲专利申请可以指定多个国家进行保护。 欧洲专利在任何或所有成员国可能具有与国家专利相同的效果。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简化在多个国家分别提交专利申请的程序,节省费用,使申请人更容易; 欧洲专利按照统一的法律进行审批。 不会因各国专利法的程序和审查要求不同而造成不同的后果,让申请人有安全感;
04
事实上,欧洲专利局是世界上最强大、最现代化的专利局之一。 拥有世界上最完整的专利文献资源。 因此,专利权人查阅相关专利文献资料是一个很好的途径。 通过专利检索,他们可以了解自己的专利。 综合考虑专利权人的优缺点,为专利权人检索专利提供最佳的专利参考; 随着相关国际条约组织的形成,专利权人可以选择更多的国家专利申请,例如PCT申请。
以上是我申请欧洲专利前需要了解的。 什么是欧洲专利局? “已解决”,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希望能帮助您解决问题。
专利申请费缴纳期限
交专利申请费的期限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法律主观:
归纳如下:1、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要求本国或者外国优先权期限:至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2、外国人就同一外观设计在中国申请要求外国优先权期限:至申请日前六个月内。3、外国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时,提供该外国专利受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期限: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4、发明创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首次展出,或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或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或未经申请人同意由他人泄露,不丧失新颖性的期限:至申请日前六个月内。5、提交上述展览会、学术会议证明的期限:自申请日起二个月内。6、发明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学方法或者其产品,且使用物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保藏该微生物的日期:申请日前,最迟至申请日。7、提交上述微生物的保藏证明以及存活证明的期限: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8、专利申请费缴纳期限:自申请日起二个月内。9、发明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申请的期限:提出实审请求时,及对第一次审查意见答复时。10、实用新型或外型设计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申请的期限: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11、发明专利早期公布的期限:自申请日起(或优先权日起)三年内。12、发明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自申请日起(或优先权日起)三年内。13、发明专利申请缴纳维持费的期限:自申请日起满两年,从第三年起,每年缴纳。14、提出分案申请的期限:原案授权通知发出前。15、提出行政复议的期限:接到专利局通知后15天内。16、依据细则第六条,请求恢复权利的期限:自接到通知后二个月内。17、申请人请求复审期限:自收到驳回决定后三个月内。18、申请人对复审不服,向法院起诉期限:自收到复审决定三个月内。19、办理专利登记手续的期限:自接到通知二个月内。20、发明专利权期限:1993年以前的申请自申请日起15年1993年以后的申请自申请日起20年。21、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1993年以前的申请自申请日起5年,可以续展三年1993年以后的申请自申请日起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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