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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的三个基本原则、巴黎公约优势和劣势

一般在没有特别指出的情况下,国外“专利”主要指的就是发明专利。由于专利的地域性,一个技术方案要想在一些国家或地区获得专利保护,必须要在这些目标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是否申请国外专利还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是否容忍技术外溢,是否进入国外市场,是否准备交叉许可等。

申请国外专利有不同的途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可以不先在中国申请专利,可直接向国外申请专利,但需要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做保密审查,保密审查通过后可直接向国外申请专利。专才网:巴黎公约的三个基本原则、巴黎公约优势和劣势

巴黎公约途径

巴黎公约途径是指申请人依据外国专利法按照巴黎公约做出的专门规定,在首次提出本国国家专利申请后12个月(发明和实用新型)/6个月(外观设计)内向外国专利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要求享有优先权的途径。通常仅在向少数外国申请专利时使用。

巴黎公约进入美国所需文件1、中国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2、优先权副本;3、中国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4、委托书。

巴黎公约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即签约国的国民,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可享受该被申请国的国民待遇。

(2)、优先权原则。即在一个成员国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注册的正式申请的人,在其正式提出申请之后的特定期限内,再向公约其他成员国提出内容相同的申请的,享有优先权。

(3)、专利商标权的独立保护原则:

第一、商标专利权的获得在不同的成员国相互独立;

第二、权力的消灭独立;

第三、全力保护的实体内容相互独立;

第四、专利商标权保护的范围也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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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优势

迅速快捷,可能在某些国家较快获得批准并就此可以将专利权许可转让和用于其他目的;可能在某些国家获得专利后,可以用来充分说服其他国家审查员做出授权决定的理由,如德国专利、欧洲专利等就可用于此目的;如果只申请1~2个国家则费用较低,而且由于专利制度独立性的特点,申请多个国家的专利可能会在某些国家获得批准,至少在某些实行登记制的国家获得批准。此种申请方式直接进入指定国家,无需经过国际阶段,因此,此种方式一般比PCT申请所用时间要短。

巴黎公约劣势

由于各个国家有不同的本国专利法,因此,在要求优先权直接进入指定国家时,就会必须要一次性递交多续种形式,多种语言的专利申请文件,并且需要多次公开,多次审查,不仅形式繁琐,工作量巨大,而且会一次性产生较多的国外律师费用和官方费用,成本较高。

采用此途径的不足之处是必须在12个月内分别办理各国不同的申请手续、完成申请文件的各种语言文本的翻译工作,以及多次的检索、多次的专利申请公布、多次的专利申请审查,导致时间紧促、任务繁重、盲目被动,对于专利局而言,增加了重复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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