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组织由两大下行机构组成
一个是欧洲专利局(EPO),是专门负责审查专利申请文件,对申请结果进行裁决的机构,该局的总部位于德国慕尼黑市;
另一个下行机构,叫做欧洲专利组织行政理事会(ACEPO),是欧洲专利组织的下属行政机构,负责处理组织内部的行政工作,包括相关规定的制定和出台。
欧洲申请发明专利一般会经过哪些流程、欧洲发明专利申请注意事项
申请流程
1.发明专利申请准备及检索:提交欧洲发明专利申请前,专利申请人需要确认专利申请的主体,是否委托律师及在欧洲专利局(即EPO)数据库中检索该主题的对比文件;
2.提交申请:通过EPO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必须是官方指定语言,否则必须提交翻译。申请人在EPO成员国没有住所或主要商业经营地的,除申请的递交外,必须由欧洲当地有资质的代理人代理。在确认申请日后,EPO在格式审查中会检查申请的代理是否合格,不合格时会要求申请人在发出邀请后的两个月内选定代理。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选定有资质的代理人的话,申请会被EPO拒绝。
3.专利检索:EPO对申请文件进行专利性有关的检索,根据检索结果出具扩展欧洲检索报告,申请人收到扩展欧洲检索报告后评估该发明专利可专利性及是否继续进行。
4.专利申请公布:发明专利申请在提交日期后18个月公布,通常与检索报告一起公布,如果有优先权,则公布优先日期。自公布之日起,欧洲专利申请在申请中指定的国家对发明给予临时保护。但是根据相关国家法律,可能需要向有关专利局提交索赔的翻译,并公布该译文。
5.专利实质审查:专利申请人根据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审查请求(或者在申请之日起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缴纳相应的审查费和指定费。
6.专利授权或者驳回:EPO根据审查结果作出专利授权或者驳回的决定。在收到EPO驳回发明申请的情况下,申请人不服驳回决定的,可以在决定送达两个月内向EPO提起申诉、缴纳申诉费,并在决定送达起四个月内提交申诉理由。当审查通过后,EPO将发出授权通知。申请人支付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的其他两个语种的翻译译文。另外,需查询是否已经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译文。
7.专利授权公告:EPO审查部门如果认为欧洲专利申请满足《欧洲专利公约》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则应作出授权决定。授权决定于授权在欧洲专利公报上被公告的日期(即授权公告日)生效。授权公告后,EPO应尽早公布欧洲专利授权文本。
8.专利生效: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就必须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通知EPO该专利在哪些国家生效。根据各生效国的规定,一般都需要将此项欧洲专利的全部内容翻译成该国的语言,并提交给该生效国登记,以便此项欧洲专利在该国生效。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
注:1.EPO检索没有出现单一性问题时,会出具扩展欧洲检索报告即欧洲检索报告和检索意见,该报告包含发明的可专利性意见,即对专利申请是否满足实质性授权条件(单一性、清楚性、新颖性、创造性等)的详细评述。如果检索到专利申请存在单一性问题时,申请人在收到EPO下发部分检索报告的同时,提供在权利要求中首次提到的发明的可专利性临时意见。这一临时意见只具有信息参考作用。
2.欧洲专利在授权公告后,有可能需要对权利要求或者整个专利文件进行翻译,才能在EPO的成员国中生效。但在德国、英国、法国、爱尔兰、瑞士、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比利时,因为这些国家的官方语言含EPO官方语言(英、德、法)的至少一种,因此,根据伦敦协定,欧洲专利授权后不需要翻译,在这些国家直接生效。不过,一般仍需要向生效国的专利局登记欧洲专利在该国部分的代理人或联系人地址,以负责转交与欧洲专利在该国部分相关的通知。
在欧洲专利组织的其他国家,如果要求将专利的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翻译成该国官方语言或该国指定的一种语言,则递交翻译的期限一般是自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日起三个月内,仅极个别成员国允许更长一点的期限,如冰岛为四个月。欧洲专利进入这些成员国的生效程序(比如翻译、缴费)各个成员国都有各自的规定。如果错过生效的期限,是否有补救措施 、以及补救措施的具体规定也都由各个的成员国确定。
欧洲发明专利 · 申请注意事项
国外申请人向EPO提请PPH条件
国外申请人如我国专利申请人向EPO提出PPH请求(即专利审查高速路),除我国是五大局试点项目成员国之一及在项目试点期限内(即2023年1月5日)外,还需满足:
1. 提起参与PPH试点项目请求的欧洲专利申请必须和对应的在先审查局的专利申请或PCT申请有相同的最先申请日。这里所谓的“最先申请日”指的是以下两种情况之一:对应的在先审查局的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或申请日或由在先审查局作为国际检索机构和/或国际初步审查机构的对应的PCT申请的优先权日或申请日。
2. 对应的专利申请中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被在先审查局认为是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被作为国际检索机构和/或国际初步审查机构的在先审查局认定为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符合这里所称的“可专利性/可授权”要求。
3.参与PPH试点项目请求所涵盖的欧洲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必须和被在先审查局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足够吻合。在考虑到对权利要求不同的形式要求所带来的差异的前提下,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被认为“足够吻合”:权利要求范围相同或类似,或欧洲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小于在先审查局对应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有鉴于此,一项权利要求被认为范围更小的情形发生在以下情况:一项在先审查局对应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在欧洲专利申请中被修改,且该修改是基于添加额外特征(该额外特征在专利文件的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中有记载)而进一步限缩范围。
4.针对该件提起参加PPH试点项目请求的欧洲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尚未开始。
欧洲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及维护费
欧洲发明专利保护期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欧洲专利年费的缴纳期限取决于申请日,而不是优先权日或PCT申请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的日期。从第三年起每年需要向EPO缴纳年费,直到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所在的那一年的年费被缴纳,这些年费只向EPO缴纳。之后的年费向欧洲专利生效的成员国缴纳,对于年费的高低以及缴纳年费的方法,各成员国也都有自己相应的规定。
向EPO缴纳下一次专利年的年费时,截止期限为申请日所在月份的最后一天。通常情况下不得早于截止期限3个月缴纳年费,但PCT进入欧洲时的第3年年费不得早于截止期限6个月缴纳。
一般情况下,如果在缴费期限内没有缴纳年费的话,EPO会发函通知申请人还可以在6个月内补缴年费,但需要支付一定的额外费用,为应该缴纳的年费的50%。但该函仅是作为EPO一项自愿的“courtesy service”,而不是法律要求的。因此,EPO如果不发此函而申请人最终错过6个月的附加期限的话,EPO并不为可能的后果承担责任。
6个月的附加期限也错过的话,申请会被视为撤回。EPO会发函通知申请人权利的丢失。此时,不能要求继续处理,而只能请求恢复权利。但恢复权利的程序要求比较严苛,特别是要满足已尽到全部谨慎责任的条件。
缴纳年费后,EPO一般不会发函确认,但可以过一段时间在EPO网上的登记簿中查到已缴纳的记录。也可以电话或写信要求EPO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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