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专利法的规定,若没有申请权的申请人提交了专利申请,那么有申请权的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将该专利申请或专利进行转让。请求的期限为自专利授权之日起5年,修订法案调整为6年。根据原专利法的规定,侵权诉讼时限为自侵权行为之日起5年,修订法案调整为6年;
新增优先权恢复规定
根据修正案第27(1B)款,若申请人未能在12个月优先权期限内提交申请,那么在下述条件下,可以请求恢复优先权:
a.提交书面请求并缴纳费用;
b.满足规定的条件(1)巴黎公约或者PCT进入国家阶段申请;(2)非故意的理由标准;(3)对于巴黎公约申请,请求优先权恢复的期限为自优先权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4)对于PCT进入国家阶段申请,请求优先权恢复的期限为自进入国家阶段期限届满之日起1个月。
新增专利异议程序和调整专利无效程序
根据修正案第55A款,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对一件已授权专利向专利局提出异议请求。异议请求人必须在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请求并支付费用,异议理由应满足第56(2)(a)、(b)和(c)款的规定。
根据修正案第55A(5)款,异议程序中,专利局局长可以决定维持本专利、或者通过修改维持本专利或者宣告本专利无效。根据第88款的规定,对异议决定不服者可以提起上诉。马来西亚专利新增专利异议程序和调整专利无效程序、新增提公众意见程序
根据修正案第47款,若已启动异议程序,那么该利害关系人将不能向法院提起无效诉讼,除非异议程序中的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启动该无效程序或者该利害关系人为侵权诉讼程序中的被告。利害关系人在启动无效程序前应通知专利局长并且撤回异议请求。
新增提公众意见程序
根据修正案第34A款,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对申请中的专利申请提出公众意见。第三方应提交请求,缴纳费用,并提供与评估新颖性和创造性有关的现有技术资料。
对于巴黎公约直接申请来说,提交公众意见的期限为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的3个月内;对于PCT进入国家阶段申请来说,提交公众意见的期限为进入国家阶段之日起的3个月内。
缩短专利恢复期限
根据修正案第35A(1)款,因未支付年费而导致专利失效的恢复期限为专利失效公告之日起12个月,而旧法中规定的恢复期限为2年。
马来西亚专利申请联系:13570107737(微信同号)
专才咨询热线:400-9692-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