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问专才网,关于美国声音商标注册 日本商标注册之加速上诉审理制度,专才网详细为你解答:
办业务最好还是找第三方机构进行业务办理,因为他们精通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好你的业务问题,想要申请专利、商标、补贴项目、资质等,可以咨询专才顾问进行资询评估与合作。
关于美国声音商标注册你知道多少?
声音商标,又称听觉商标或者音响商标,是指以声响、乐曲或歌曲以及其组合为要素所构成的,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依靠听觉而感知的声音类标示。
美国、澳大利亚、印度及欧盟等均已在商标立法、司法中承认声音商标。我国为顺应商标注册的国际发展趋势和企业自主创新的发展需求,于2013年修订《商标法》时将声音商标纳入可申请注册的范围。
关于中国商标商标注册相关内容我们在此前的文章中已经借案例分享过了,详情可查看《QQ提示音成功注册商标,揭秘声音商标注册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今天我们来聊一聊美国声音商标注册。
在过去60年中,美国在声音商标注册方面遥遥领先。美国商标法案即“兰哈姆法”(LANHAM ACT)第45条规定:“商标者,乃制造业者或商人,为表彰自己之商品或使其与他人所制造或贩卖之商品相区别,所采纳或使用之文字、名称、表征、式样或其联合式者而言。”解释上认为美国商标图样可包括嗅觉、触觉、听觉等,即包括three dimensioned mark、smell mark、sound mark等。
当然,这些标记必须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才可以成为注册商标。和所有的商标一样,声音商标必须指向服务或产品的来源或原产地。具体来讲,“听众听到这个声音时,不是左耳进右耳出的;声音要与众不同,可以唤醒听众的潜意识,并联想到声音所代表的来源或事件”。在美国,声音只要具有显著性并且能够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就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并获得商标的注册。
美国第一个获得注册的声音商标是“全国广播公司”(NBC)就其广播服务所注册的三声钟声。除此之外,还有就啤酒注册的狼的嚎叫声商标、就娱乐服务注册的猫叫声、著名的人猿泰山的叫声、以及将倒金币的声音作为银行服务的商标等等。
在美国注册声音商标要求提供声音标示的描述,并提供声音的音频或视频复制件。这是因为并非每个人都能读懂乐谱。
目前,美国已经注册的声音商标中,描述声音的方法包括拟声描述、利用音符进行描述以及通过简要的短语进行描述。但是需要指出,在声音商标注册审查实践中,对于声音商标的描述方法来说,并不存在哪种描述方法更为恰当,或者哪种描述方法更为优先的问题。
视觉商标能够对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购买者或者潜在购买者产生比较持久的影响,声音商标则主要取决于声音接听者的听觉感知能力。因此,只有当声音本身具备固有的显著性,并且足以能够唤起该声音接听者的潜在意识,才能使该声音接听者再次听到该声音时能够联想到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
鉴于声音商标的固有特性,申请人提出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时,美国专利商标局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声音商标具有显著性的证据或者具有第二含义的证据。但是,声音商标的显著性与传统商标的显著性不尽相同。
美国商标审理与上诉委员会将拟注册为商标的声音分为具有“唯一性的、差异性的或区别性的”声音和“普通的”声音,前者通常被视为具备固有的显著性,申请人不需要证明该声音商标具有第二含义,后者则通常被视为不具备固有的显著性,申请人则需要证明该声音商标具有第二含义。
另外,美国商标审理与上诉委员会虽然明确了声音商标的基本注册要求,但是只说明了声音商标在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时应当如何发挥作用,并没有举例说明哪些声音作为声音商标比较恰当,也没有列举拒绝声音商标注册的一些具体理由。目前,只能通过一些有限的案例得知,哪些声音可以作为声音商标予以注册,哪些声音不得注册为声音商标。
浅谈日本商标注册之加速上诉审理制度
我们在前几天的文章中谈到了日本商标注册加速审查制度,这项制度最早是于2018年10月1日试运行的,快速审查要求发布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6个月,将商标申请的审查时间缩短了2个月。
日本商标加速审查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加速商标审查制度,一种是加速上诉审理制度。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官方将进行加速审查。
关于日本商标注册加速审查制度的要求和条件我们在此前的文章中已经介绍过了,今天我们来看看日本商标注册加速上诉审理制度。
日本商标注册加速上诉审理是指对审查员商标驳回决定不满,原告提交书面文件,陈述原因和要求加速上诉审理的需求。日本专利局认为加速审理请求符合要求之后,合议组会即时展开上诉审理,并预先进行上诉程序,以复核及决定审查员的驳回决定是否有效。
一、不适用商标加速上诉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与商标加速审查制度类似,即非传统商标及通过马德里申请指定日本的商标申请不适用加速上诉审理。
二、要求加速商标上诉审理所需条件
满足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可以加速审查,但不包括日本专利局引证注册商标而下发驳回决定进而上诉的未决案件,下列三种情况之一都要求原告(被许可人)已经在日本使用或者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准备使用其已提出的用于指定的商品/服务的商标。
1、原告(被许可人)已经在日本使用或者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准备使用其已提出的用于指定的商品/服务的商标,申请人(被许可人)迫切需要取得商标权的。
有以下五点情况之一的可视为“迫切需要取得商标权”:
1)(第三方已使用)第三方很明显未经原告(被许可人)授权,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项目上实际使用或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准备使用原告(被许可人)已经申请的商标或同原告(被许可人)已经申请的商标近似的商标。
2)(第三方发出警告)原告收到第三方关于已申请商标的使用的警告。
3)(第三方要求获得许可)第三方请求获得相关的许可权利。
4)(国外申请)原告已向日本知识产权局以外的知识产权局或政府机构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5)(基础申请)原告申请的商标是在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基本申请中所描述的商标。
2、指定的商品/服务是原告(被许可人)已经在日本使用或者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准备使用的
若没有将所有的指定商品/服务项目投入使用,原告需要在申请加速审查之前/之时删除未使用项目。
3、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是标准项目
《近似商品及服务的审查指南》《商标法条例》《尼斯分类表》列出的项目是标准项目,若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不是标准项目,原告需要进行删除。
以上就是申请日本商标注册加速上诉审理的要求和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商标异议程序、无效宣告审理、废除商标审理不适用加速上诉审理制度。
以上就是专才网给大家整理的关于日本商标的相关内容,
专才集团,专注定位“科技企业服务”,2014年成立,为科技中小企业量身打造一站式孵化平台,如知识产权、项目申报、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评价、工商注册财税规划、专利商标版权代理、软件著作权代理(不过包退)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一站式服务,可以咨询专才顾问进行资询评估与合作。
日本商标申请联系:13570107737(微信同号)
专才咨询热线:400-9692-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