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专利法的规定,若没有申请权的申请人提交了专利申请,那么有申请权的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将该专利申请或专利进行转让。请求的期限为自专利授权之日起5年,修订法案调整为6年。根据原专利法的规定,侵权诉讼时限为自侵权行为之日起5年,修订法案调整为6年;
根据原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可以在其专利权被视为失效之日起的2年内提出恢复请求。修订法案调整为1年;
调整超项官费;
根据TRIPS协定,修订法案新增有关医药产品生产、进出口的强制许可规定;
根据修订法案,专利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并进行担保物权交易;
根据修订法案,已签署独占许可协议的专利权,专利主管单位仍有权进行强制许可;
新增授权后异议程序;
根据修订法案,若在异议程序中一般不能向法院提出专利无效程序。除非异议程序双方都认可专利无效程序或者专利无效程序的原告是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的被告;
新增微生物保藏相关规定。
重新定义“居民”(Resident)
根据修正案第3(e)款,马来西亚的居民包括:
a)居住在马来西亚的马来西亚公民;
b)拥有马来西亚永久居住权且马来西亚为经常居住地的马来西亚非公民,或者是根据马来西亚移民法案而获得的有效签证从而在马来西亚进出、居住的马来西亚非公民;
c)根据马来西亚相关法律在马来西亚境内成立或者注册的法人团体、法人企业、非法人团体。
根据1983年专利法第23A款,作为马来西亚的居民(无论是发明人还是申请人)在向海外提交专利申请前,应先在马来西亚提交申请。该法条在修正案中依然保留,也就是说,适用马来西亚首次申请制度的申请人范围扩大了。
马来西亚专利法
新增微生物保藏规定
根据修正案第26C款,申请人应根据该款的要求为专利申请存放微生物。
根据修正案第26(1)款,申请人应在不迟于专利申请日向国家微生物保藏机构或国际微生物保藏机构保存微生物样品。
新增优先权恢复规定
根据修正案第27(1B)款,若申请人未能在12个月优先权期限内提交申请,那么在下述条件下,可以请求恢复优先权:
a.提交书面请求并缴纳费用;
b.满足规定的条件(1)巴黎公约或者PCT进入国家阶段申请;(2)非故意的理由标准;(3)对于巴黎公约申请,请求优先权恢复的期限为自优先权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4)对于PCT进入国家阶段申请,请求优先权恢复的期限为自进入国家阶段期限届满之日起1个月。
新增专利异议程序和调整专利无效程序
根据修正案第55A款,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对一件已授权专利向专利局提出异议请求。异议请求人必须在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请求并支付费用,异议理由应满足第56(2)(a)、(b)和(c)款的规定。
根据修正案第55A(5)款,异议程序中,专利局局长可以决定维持本专利、或者通过修改维持本专利或者宣告本专利无效。根据第88款的规定,对异议决定不服者可以提起上诉。
根据修正案第47款,若已启动异议程序,那么该利害关系人将不能向法院提起无效诉讼,除非异议程序中的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启动该无效程序或者该利害关系人为侵权诉讼程序中的被告。利害关系人在启动无效程序前应通知专利局长并且撤回异议请求。
新增提公众意见程序
根据修正案第34A款,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对申请中的专利申请提出公众意见。第三方应提交请求,缴纳费用,并提供与评估新颖性和创造性有关的现有技术资料。
对于巴黎公约直接申请来说,提交公众意见的期限为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的3个月内;对于PCT进入国家阶段申请来说,提交公众意见的期限为进入国家阶段之日起的3个月内。
缩短专利恢复期限
根据修正案第35A(1)款,因未支付年费而导致专利失效的恢复期限为专利失效公告之日起12个月,而旧法中规定的恢复期限为2年。
新增强制许可规定
根据修正案第52A款,专利局长有权授予强制许可,即使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签署的是独占许可协议。
允许专利作为一种担保权益
根据修正案第39(2A)款,任何作为专利担保权益交易的一方都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向专利局长申请将该担保权益交易记录在专利登记册中。
调整权项超项附加费
根据修正案第16款,权项附加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调整如下:
(a)从第11项至20项,每项收取权项超项附加费RM20;
(b)从第21项至30项,每项收取权项超项附加费RM30;
(c)从第31项至40项,每项收取权项超项附加费RM40;
(d)从第41项起,每项收取权项超项附加费RM50。
新增专利申请公开程序(仅适用于巴黎公约直接申请)
根据修正案第33D款,专利申请将于提交日或者最早优先权日起18个月起在官方公报上进行公布。若申请人提出请求,有可能请求提前公布专利申请。
新增序列表的提交规定
根据修正案第28款,在需要在专利申请中提交序列表时,那么提交序列表是获得专利申请日的一个必要条件。
马来西亚专利法修正案主要新增内容规定、异议程序、附加费的调整
修改实质申请请求的规定
根据修正案第29A(6)和(6A)款,申请人只能在提交简化实审请求时可以申请延期,且延期的条件是有相应的在6个指定专利局(包括欧洲、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的专利申请仍在审查中。在提交延期实审请求时,申请人应提供在前述6个指定专利局的专利申请信息。若不满足前述条件,那么申请人就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普通实审请求,若未提出,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放弃或者撤销。根据修正案,在申请人启动普通实审程序后,将可能不再有义务提供相应专利申请的审查信息。
调整主动修改的规定
根据修正案第79款,专利局局长有权修改专利申请,且申请人也可以提出主动修改,包括明显的错误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申请人提交的修改应提交请求,并缴纳规定的费用,修改由专利审查员审查并接受。
除此之外,新增授权后修改程序,若专利权人想要在授权后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性修改,可以提出专利再审程序。
缩短提出分案申请和将发明专利转换为实用新型专利的期限
根据修正案第26B款,申请人主动提出分案申请的期限为自第一次审查意见发出之日起的3个月内,且不能延展。该期限和第一次审查意见的答复期限相同,但是答复期限可以延期,提分案期限不能延期。
根据修正案第17B和第33C款,提出转换类型(从发明转化为实用新型或从实用新型转化为发明申请)请求的期限为自第一次审查意见发出之日起的3个月内,且不能延展。在旧法中,通常来说会要求第一次审查意见中含有实质性问题的驳回,对于非实质性问题的驳回,审查员是否同意转换请求是不确定的。修正以后,无法审查意见包不包括实质性问题的驳回,审查员都应该接受转换类型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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