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问专才知识产权,关于“专利中的“所述”是什么 ”专才知识产权详细为你解答:
由于专利申请工作程序复杂,专业性非常强,一般公众往往难以掌握。专利申请代理服务可以避免用户因为不了解专业知识而丧失获得专利的机会,专才服务机构凭借其专业的代理服务,可以为用户优质高效的完成专利申请事务。
无论是刚入行的专利代理师,还是初读专利文件的发明人,一定都遇到过这样的疑惑:这么多“所述”是什么意思?
我们知道,专利制度的雏形源于文艺复兴初期威尼斯共和国对一种石料运输船的独占性保护。而英国议会在1623年颁布的《垄断法》,终成第一部现代意义的专利法规。也就是说,对于中国而言,专利其实是一种舶来品。
专利中的“所述”是什么
新中国的第一部《专利法》施行自1985年。在此之前,曾派遣多人赴当时的联邦德国进行学习。所以,时至今日,虽然《专利法》已进行了三次修正,但依然有许多德国与欧洲专利制度的痕迹。
狭义的专利指代专利文件。既然专利法律体系都源于西方,中国的专利代理师最初接触到的专利文件撰写方式也来自西方,或者更具体而言,来自于原本由西方文字撰写的专利文件。
英语、德语等属于日耳曼语族,法语、意大利语等属于罗曼语族,而日耳曼语族和罗曼语族均属于印欧语系(汉语属于汉藏语系),故我们接触到的主要西方语言都是具有一定互通性的,且其基本都使用拉丁字母作为语言的载体,使这种互通性更加明显。体现其互通性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冠词的使用,以英语为例,包括不定冠词“a/an”与定冠词“the”,通常放置于名词之前。而这一语法规则却在汉语中没有体现,导致就像西方人初学汉语时不太理解汉语中的各种量词一样,中国人初学英语时也不太习惯其冠词。
具体到专利文件中,通常的英文专利的权利要求形式如下:
1、A method for XX,characterized in that,comprising…a technical feature.
2、The method for XX according to claim 1,wherein…the/said technical feature.
直译为中文如下:
1、一种XX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技术特征。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XX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技术特征。
可以看到,在中文翻译中,出现了两处“所述”,其分别对应英文中的“the”和“said”,而“a”则可不被译出。也就是说,可以从不定冠词与定冠词之间的关系去理解专利中的“所述”。
不定冠词“a/an”通常位于某一名词属性的技术特征之前,当此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书后文再次出现时,其之前的不定冠词需要变更为“the”,以示此技术特征并不是第一次出现。另外,在技术特征较多时,定冠词的标示作用也可以方便专利代理师和审查员查找专利文件中所有相同的技术特征,可以将其类比为计算机语言中的指针。
在中文表述中,虽然多个“所述”会使全文看起来略显冗长,但在英文原文中,一方面,“所述”对应的定冠词因为语法规定而不可或缺,另一方面,也确实可以起到辅助检查的作用。故在翻译时,需要遵从这一语言规则。另外,在某些情况,“the”可能会有其他用法,故为了明确指代关系,有时也会用“said”代替“the”,但二者在此种情况下的含义是相同的,均表示其限定的技术特征不是第一次出现。“said”是“say”的过去分词形式,翻译为“所述”是非常准确与精炼的。既然含义相同,在将“said”翻译为“所述”后,与之相应的本不需被翻译的定冠词“the”也被翻译为“所述”。
以上是笔者对现在普遍存在于中文专利文件中众多“所述”来源的理解。
基于上述对“所述”来源的理解,也就可以避免在专利文件撰写时,出现一些不必要的瑕疵。例如如下几种情况:
一、技术特征A第一次出现时,之前没有任何前缀,第二次出现时,之前增加了“所述”,但之后再出现时,却不见“所述”的踪影。
二、技术特征A具体包括A1、A2和A3,在后文单独引用A2时,形式为“所述A2”,同时引用A1、A2和A3时,形式则为“所述A1、A2和A3”。
三、从权的前序部分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XX方法”。
……
通过上文对“所述”的介绍,这几种撰写方式其实都是存在一定问题的,或者说不太严谨的,也许并不会被发出基于《专利法》第26.4条的审查意见,但毕竟不应该出现在一个成熟的专利代理师所撰写的有可能成为国外专利申请优先权文件的专利文件中。
关于“所述”的表述方式
为了将“所述”的表述方式描述清楚,下面笔者以某一公开申请文件中的某条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为例进行说明。
例1:多个隔板(30),多个所述隔板(30)相间隔地分布在所述出料口(11)处,相邻的两个所述隔板(30)之间形成出料间隙(40)。
在这一案例中,“所述隔板”是特指某一个隔板还是具备某一特征的隔板?笔者认为,“所述隔板”是指具备某一特征的隔板,并非特指某一个隔板。为表述方便,下面以例1为基础延伸至例2。
例2:隔板(30),所述隔板为多个,多个所述隔板(30)相间隔地分布在所述出料口(11)处,相邻的两个所述隔板(30)之间形成出料间隙(40)。
在上述案例中,“隔板”并非特指某一个隔板,而是特指具有某一特征的隔板,或者说特指某一类隔板。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可知,权利要求书用以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由于权利要求划定的是一个范围,因此,将权利要求书中的某一术语解释为某一类具有特定特征的特定术语的集合,或者说是解释为某一类具有特定特征的特定术语的概括,是符合专利法对权利要求书的作用的定义的。
例2中,如果上述“隔板(30)”仅指某一个隔板,那么后面对这个隔板的限定将无从谈起。例如,假设“隔板(30)”是某一个隔板,那么为什么这一个隔板在随后表述中变成“多个”呢?由此看出,这种逻辑或将对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所述隔板”应该是指具备某一特征的隔板。如例1所示,其中的“多个所述隔板”“相邻的两个所述隔板”中的模板都并非只指某一确定的隔板,而是指具备某一特征的隔板。
由此可见,“多个所述”的表达方式不存在逻辑问题,也不会出现表述不清的问题。
关于“多个所述”和“所述多个”
为了将“多个所述”的表述方式描述清楚,笔者继续以例1为例进行说明。
上述例1的撰写方式是将“隔板”作为基本术语,将“多个”作为“隔板”的定语。这样,当“多个隔板”第二次出现时,撰写人将其描述为“多个所述隔板”,而并非“所述多个隔板”。
这种撰写方式的好处在于表述标准单一,即无论对于隔板有多少不同的描述,都采用同一标准。尤其对于此例中,当前面出现“多个隔板”,后面又要出现“两个隔板”时,撰写为“两个所述隔板”是符合逻辑的。而且,这种写法比较简练,不用再加以多余描述。
关于“所述多个”的撰写方式,笔者以例3为基础进行说明。
例3:多个隔板(30),所述多个隔板(30)相间隔地分布在所述出料口(11)处,所述多个隔板(30)中相邻的两个之间形成出料间隙(40)。
例3的描述是另一种撰写方法,将“多个隔板”作为一个基本术语,将“所述”撰写在再次出现的“多个隔板”之前。尽管从篇幅上来看,例3中的撰写方式似乎与例1中没有本质区别,但仔细斟酌后不难看出例3与例1中的撰写方式存在很大不同。
将“多个隔板”作为一个基本术语时,如果后文仅会出现“多个隔板”,则不存在较为明显的问题。但是,当出现例3中的“两个隔板”时,矛盾就显现出来了。
例3采用回避和省略的方式避免了矛盾表述,即如果不省略的话,例3应该撰写成下述的例4。
例4:多个隔板(30),所述多个隔板(30)相间隔地分布在所述出料口(11)处,所述多个隔板(30)中相邻的两个隔板之间形成出料间隙(40)。
例4中,“隔板”成为继“多个隔板”后的第二个基本术语。对于社会公众来说,这种撰写逻辑存在矛盾:“多个隔板”和“隔板”明显是相同的部件,但是由于引入了数量的特征,却变成了两个不同的部件。
另外,在机械领域中,由于要对部件进行必要的标号,那么,对于“两个隔板”中的“隔板”如何标号?如果认定此处的“两个隔板”中的“隔板”与前述的“多个隔板”是两个不同的部件,那么两个标号应该是不一样的。但是,对于机械领域的专利代理人来说,从本质上看这两个部件确实是一个部件,都应该标号为“(30)”。
如果采用这种方式,在不省略的情况下,例2应该以下述例5的方式进行表述。
例5:多个隔板(30),所述多个隔板(30)相间隔地分布在所述出料口(11)处,所述多个隔板(30)中相邻的两个隔板(30)之间形成出料间隙(40)。
从上述表述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出,这种表达方式在撰写时采用了双重标准,或者说当需要将多个隔板作为一个部件去描述时,就用“所述多个隔板(30)”,但是当两个隔板出现时,“隔板”又作为与“所述多个隔板(30)”的标号相同的部件。因此,这种表达方式确实让人费解,很可能出现表述不清楚的情形,对于提高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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