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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的流程是怎样的 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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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复审?

专利复审程序是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专利复审的案件。

专利复审的流程是怎样的

流程一:

1、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复审请求。

2、专利审查委员会进行形式审查。

3、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4、同意撤销驳回决定。 

5、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

6、回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

流程二:

1、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复审请求。

2、专利审查委员会进行形式审查。

3、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4、不同意撤销驳回决定。

5、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合议审查。

6、撤销驳回决定。

7、回到专利局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

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专利复审.png

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

对专利局驳回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复审请求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复审请求书后,应当首先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如下:

1.复审请求是否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请求;

2.复审请求人是否为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复审请求人是否是全部申请人;

3.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期限不符合规定的,在有恢复权利请求的情况下,该请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以及第九十三条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4.复审请求人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三条规定缴纳复审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的,在有恢复权利请求的情况下,该请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以及第九十三条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5.复审请求书是否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

6.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的,是否提交了委托书和写明了委托权限。

形式审查的处理

1.复审请求不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请求,而是对专利局作出的其他决定或者通知不服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2.复审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在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情况下,复审请求人不是全部申请人的,应当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3.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受理。

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若该恢复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允许恢复,复审请求应予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

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但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该两请求合并处理,恢复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的,复审请求应予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4.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了复审请求、但在此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请求费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在作出视为未提出决定后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该恢复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允许恢复,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

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后才缴足复审请求费(发明3000元,外观设计及实用新型均1500元)、且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该两请求合并处理,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复审请求应予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5.复审请求书不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的,应当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6.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的,没有递交委托书或者没有写明委托权限的,应当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正。

复审请求被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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