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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是我国三种专利类型之一,与发明专利、外观 设计专利共同为广大创新主体提供有效的创新成果保护路径。实 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判断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中 的重要内容。本指引旨在梳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相关规定 和示例,引导创新主体准确理解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边界, 促进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撰写和答复质量的提高,推动实用新型专 利制度高质量发展。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相关要求及判断要素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 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根据上述规定,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需同时具备三个 方面要素:产品、形状和/或构造以及技术方案。当一件实用新 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上述任一方面要素的相关规定时, 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下面主要结合专利法、专利审 查指南等中有关以上三方面要素的相关规定分别进行梳理。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涉及产品的常见情形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 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 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涉 及产品的常见情形如下。
(一)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明确排除方法
如果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为一种方法,则不符合实用新型专 利保护客体的要求。比如权利要求主题名称为一种齿轮的制造方 法、工作间的除尘方法或数据处理方法等。
(二)权利要求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 构造
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 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骤、工艺条件等。如采用已知的焊接、热压等 加工方法限定的各部件的连接关系等。对于方法本身的改进,如 产品的加工步骤、工艺方法等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的客体。即使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对方法本身的改进,又包含产品 的形状、构造特征,仍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一种可降解抗菌型保鲜膜套,权利要求中不仅包含了套 体采用可降解薄膜制作、末端设有松紧固定带的形状、构造特征, 还包含了以提高抗菌剂与薄膜结合强度保证抗菌效果为目的的 改进的抗菌加工工艺。该工艺为:薄膜分别采用去离子水和乙醇 溶液进行两次清洗,在抗菌液中浸渍 10 秒后进行轧辊,最后进 行分段加热:低温在 30-50 摄氏度,去除水分同时预热,高温在70-85 摄氏度,进行烘干。由于权利要求中包含了对于方法本身 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三)关于计算机程序的客体判断
结合计算机程序的技术特点,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产品权 利要求,仅包含已知计算机程序名称的,可以认为属于实用新型 专利保护的客体。对于既包含了硬件的改进,又包含了计算机程 序的产品权利要求,如果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在于硬件部分,且所 涉及的计算机程序为已知的,可以认为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 客体;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了对硬件部分的改进,又包含了对 计算机程序本身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因为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对于形式上撰写为产品,但 实质上属于计算机程序模块构架类的权利要求,由于仅包含以计 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的程序模块,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 体。
具体的,如,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人脸识别智能门锁,为 了解决传统机械门锁如果忘带钥匙则无法开门的问题,采用了人 脸匹配自动开锁的技术手段,其中包含了硬件结构的改进,也包 含了处理器模块中运行的实现人脸识别的计算机程序。如果该人 脸识别程序为已知的,权利要求不涉及对该程序本身做出的改进, 该权利要求可以认为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再如,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自控式红绿灯控制系统,其特 征在于包括与参数设置输入装置、强制开关装置和多级地感线圈检测装置连接的中央控制单元,主要解决现有技术中红绿灯无法 根据道路静止车辆排队长度自动调整不同方向的车辆放行时间 和各方向的放行顺序的问题。解决上述技术问题需要依赖“中央 控制单元”中运行的实现“对车辆检测信号进行分析运算,判断 道路上是否有车辆以及车辆的行驶状态,并计算道路上静止车辆 的排队长度,根据各道路静止车辆排队长度自动调整不同方向的 车辆放行时间和各方向的放行顺序”这一功能的计算机程序,如 果该计算机程序不属于已知计算机程序,则该权利要求包含了对 计算机程序本身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又如,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语义词典构建装置,其特征在 于,包括:语句筛选模块,用于从用户的网络日志中提取具有相 同或者相近语义的句子;词语筛选模块,......;词语聚类模 块,......。虽然该权利要求撰写为产品权利要求的形式,但其实 质是以计算机流程为依据、按照与计算机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 一致的方式撰写的,实质上属于计算机程序模块构架类权利要求, 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四)关于人为布局规划的客体判断
人为布局规划通常是指根据人类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建筑物、 场地空间等做出的,主要依靠人为规则以及使用方式等改进实现 的布局规划。由于该类申请解决技术问题或达到技术效果必须依 赖于人为规划的改进,其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 符合专利审查指南中有关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提出的改进技术方案的要求,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特殊车道,
解决提高交叉路口的通行能力的问题,解决该问题必须依赖对车 道功能进行的人为划分,其是对人为布局规划的改进,因此,该 权利要求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再如,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花园式厂房,解决现有厂房整 合度差,产量匹配度低,各个环节存在大量转运过程,各环节流 通物流成本高等问题,解决该问题必须依赖对厂房各功能区域位 置的人为划分,其是对人为布局规划的改进,因此,该权利要求 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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