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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变更需要提交哪些证明 发明专利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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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外专利申请工作程序复杂,专业性非常强,一般公众往往难以掌握。国外专利申请代理服务可以避免用户因为不了解专业知识而丧失获得专利的机会,专才服务机构凭借其专业的代理服务,可以为用户优质高效的完成国外专利申请事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对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称为发明人;对于外观设计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称为设计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即,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署名权。

《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即,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奖励、报酬权。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在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中,专利局审查员对专利新申请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不作实质性审查。在准备专利申请的工作中,填写专利新申请请求书时,对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确定,需要注意尊重事实、谨慎填写,从而保障真实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和奖励、报酬权。在专利申请的实务中,确定专利申请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

发明人或设计人需要变更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需要通过著录项目变更的方式来完成手续办理。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3节中,规定了四种变更发明人的情形。其中第(2)种情形,因漏填或错填发明人或设计人提出变更请求的情形在实践中比较常见。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漏填或错填发明人或设计人提出变更请求的审查比较严格,原因是为了遏制一些因职称评定需要、员工离职等原因而提出的“为了变更而变更”的请求,从而维护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与制度权威。对于当事人以错填、漏填为理由提出发明人、设计人变更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审慎审查义务进行合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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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变更需要提交哪些证明

实务中,当事人据实提出增加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需要提交:

1.发明人或设计人变更声明,要点包括:

1)注明变更原因。

2)承诺“变更请求中所主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全体人员,所提交的文件材料真实合法,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有不实之处,请求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3)发明人或设计人变更声明由变更前、后的全部发明人或设计人签字,并由全部专利申请人签章。

2.全体发明人或设计人身份证件。

3.提供证据,用以证明变更请求中所主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本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当事人据实提出减少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通常只需要提交上述文件中的变更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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