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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过程中受让人应该注意的事项 海湾阿拉伯专利申请流程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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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过程中受让人应该注意的事项

对于受让人,则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专利转让:

(1)授权未交费和下证书的专利区别

授权未交费专利,就是专利获得了授权,但没有出证书,这个时候进行转让获得专利权,专利证书上的名字是可以更改的,也就是说,出来的证书是转让人的信息;而对于下证书专利,证书是无法改名的,只能在后续申请专利薄副本,表示自己获得了专利权;对于有些场合,下证书专利因为改不了证书名字,是无法使用的。

(2)专利处于没有授权状态进行转让

这种情况,主要是发明专利或者是实用新型处于快授权的时候,受让人希望获得专利权,或者是申请权,然后在专利授权后,授权通知书上是转让人的名字,这时候进行转让,是存在风险的,一个就是专利不授权的风险,尽管补正或者审查意见明确暗示专利会授权,但没有出通知书,这个是不能确保授权的;另一个就是,一旦授权进行了转让,因为新的受让人来不及进行费用减缴请求,往往导致后续的授权登记费(主要是第一年年费)特别高,有些得不偿失。所以,如果不是特别情况,不建议在这个状态进行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操作。

(3)出于营销目的专利权转让

有些受让人将专利获得后,进行标识,用于自身产品宣传,称之为专利产品。这种宣传,需要考虑专利的相关性,还有就是专利转让的时间,不应该是产品生产出来后进行,这个时机应该是产品研发阶段,还有就是需要关联性较强的技术转让。否则,在网络发达的今天,随着大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一查询,估计就会露陷,得不偿失。

(4)专利技术层面的转让

有些受让人是为了获得该项技术,因此,可以尽早与转让人联系,以便获得一手技术,然后进行后续开发。这种层面的专利权转让,除了需要考虑对方专利是否可行,特别是是否有样机,而不是为了专利而专利,必要时,需要采用分期方式,进行技术合作,而不是为了专利转让而进行转让;另外,如果发现对方专利是自己技术的基础,或者构成威胁,在取得转让人意愿条件下,建议越早办理越好。

(5)构建专利池、专利布局的专利

这种专利受让人可以考虑实际情况进行转入,一方面考虑专利价格,另一方面根据自身发展水平。如果来得及,或者有实力,是可以自己单独开发的,不建议转入;如果时间上要求较高,同时与自身关联度比较多,这种专利,无论是下证书,还是授权未交费,在条件允许下,也需要尽快办理,并且取得独占权利。

正是因为专利的转让存在众多的价值,无论是转让人还是受让人都必须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让专利发挥其应有的价值。随着专利市场的逐步发展,未来肯定会有更多更好的专利转让方式让专利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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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湾阿拉伯专利申请流程及费用

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申请保护期最长为20年,自申请日起算;专利申请可在线提交,包含如下9个步骤:

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局(GCCPO)

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GCC)是海湾地区最主要的政治经济组织,成立于1981年5月,正式成员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巴林、卡塔尔、科威特和沙特阿拉伯,总部设在沙特首都利雅得。

尽管GCC并非《专利合作条约》(PCT)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但上述成员国均加入了这两项国际公约。

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局

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局(GCCPO)是一个地区性专利局,其成员包括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巴林、卡塔尔、科威特和沙特阿拉伯6国。

GCCPO于1992年成立并于1998年开始运作,旨在实施GCC颁布的专利法规,在鼓励GCC成员国开展科学研究、创新、创造、发明和传播知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首个GCC专利于2002年授权并在上述6国生效。

根据《GCC专利条例》及实施细则,与专利侵权有关的纠纷或可能出现的纠纷仍由各成员国的主管机关负责处理。

可授予专利的发明

根据《GCC专利条例》,具有新颖性、创造性、能进行工业化应用且不违背伊斯兰教沙里亚法(Islamic Shariya)或GCC成员国的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发明,无论其属于新产品还是新方法,均可获得专利。

如下客体不能被视为发明:

●发现、科学理论、数学方法和计算机程序。

●经营业务的方案、规则和方法,纯粹的心理行为或游戏规则。

●植物品种和动物品种以及生产植物或动物的生物学方法,但微生物学方法及由此类方法产生的产品除外。

●人类或动物的外科手术或治疗方法,以及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方法,此类方法中使用的产品除外。

为了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例如为了保护人类或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或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损害,GCC部长理事会可将一些发明排除在可授予发明的客体范围外。

专利授权的条件

1.发明应具有新颖性

如果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未被书面或口头披露,未通过使用或任何其他方式被公开,则该发明具有新颖性。属于他人滥用申请人或发明人权利导致发明被公开的,如果申请人在公开后12个月内提交专利申请,发明不丧失新颖性;在GCC认可的国际展会上展出发明,申请人在公开后6个月内提交专利申请,发明不丧失新颖性。

对于将在GCC认可的展会上展出的发明,利益人申请临时保护的,应在展会开始前通过指定的表格向GCCPO提交请求。GCCPO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其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详细信息。

临时保护证书的有效期为展会正式开始之日起6个月。

2.发明应具有创造性

基于现有技术,发明对于该技术领域内具备一般专业知识的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则发明具有创造性。

3.发明可用于工业生产

如果发明能够用于工业、农业、服务业,包括手工艺品的生产,则可认定发明可用于工业生产。

专利权的归属

●如果关于某项发明的申请不止一件,专利应授予给具有最早优先权日的第一份申请的所有人。

●如果发明是几个人共同努力的成果,专利的所有权应归其共同所有,除非其另有约定。如果一个人的活动仅限于实施想法,则其不应被视为发明人。

●如果发明是执行发明活动合同或履行相关义务的结果,专利权归雇主所有。如果雇主可证明发明人使用工作提供的设施、手段或信息而取得发明,专利权也归雇主所有。此规定不得损害雇员获得发明所属国的主管局根据合同或义务规定以及发明的经济价值确定的特定报酬的权利。任何剥夺雇员此类权利的协议均属无效。此规定也适用于政府机构中的雇员。受雇发明人在服务合同终止后2年内提交的专利申请应被视为受雇期间提交。

专利保护期

GCC专利的保护期最长为20年,自申请日起算。

直接向GCCPO申请专利的程序

1.关于申请的几个注意事项

●发明人、代理人或权利继承人均可向GCCPO提交专利申请。申请应提出获得专利授权的请求并交纳规定的费用。

根据《GCC专利条例修正案实施细则》,非GCC居民在提交申请时,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文件。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商业登记册的摘录或公司章程的摘录,具体视情况而定。

申请应包含申请人、发明人及其代理人(如有)的姓名。申请人不是发明人时,申请还应包含说明申请人拥有发明权的声明。

●申请应仅限于一件发明,或构成一个总发明构思的几个方面。申请应包含发明标题、说明、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一张或多张附图(如有),以及一份摘要。

●申请可包含在任一国家或地区局提交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主张。在此情况下,申请应指明之前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申请所属国。申请人应提供相应证据,否则优先权主张不予认可。优先权的期限为首个申请日起12个月。

●所有文件若以英文写就,须提交阿拉伯语翻译版;文件若以阿拉伯语和英语之外的语言写就,须提交阿拉伯语与英语翻译版。

2.提交申请

专利申请可在线提交,包含如下步骤:

(1)访问在线申请系统(需注册);

(2)填写专利申请信息,如发明名称、摘要等;

(3)填写发明人信息和申请人信息;

(4)填写先前申请的信息;

(5)填写准备文件;

(6)打印表格;

(7)填写付款信息;

(8)上传所需附件;

(9)提交申请。

3.形式审查

若形式审查发现文件不齐备,GCCPO将通过挂号信通知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善申请材料,否则申请将作废。

4.实质审查

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后,GCCPO将依据评估研究估算实质审查的费用。GCCPO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实质审查费。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交费的,GCCPO将亲自实审,或提交给获得批准的审查机构进行实审。

GCCPO通知申请人实质审查的结果,申请人可根据审查意见向GCCPO提交修正文件的申请。

在收到相关费用(可参照费用表)后,GCCPO将对修改和说明进行第二次审查。GCCPO通知申请人第二次审查的结果,申请人可依据审查意见继续修改申请文件。

在申请人支付费用后,GCCPO将对申请进行第三次审查。第三次审查时,如果审查员发现申请仍不能满足授予专利的条件,将驳回申请。

上述流程中,申请人应在收到审查意见书之日起3个月内修改申请文件,否则申请将被驳回。

5.公开和异议

申请通过实质审查后,GCCPO将下达授予专利的决定,将专利申请在专利公报(Patent Gazette)上公开。任何利益相关方可在公开之日起3个月内向申诉委员会(部长理事会任命执行《专利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机构)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给申诉委员会秘书处。

如果通过实质审查发现申请人不能获得专利,GCCPO将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说明驳回的理由并将驳回理由告知申请人。被驳回的申请也将公开。

6.授权

申请通过实质审查后,GCCPO将通知申请人支付公开和授权费(publication and grant fee)。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交费。如过期未交费,GCCPO将通知申请人在逾期之日起3个月内交纳包含滞纳金的公开和授权费。如果申请人仍未交费,申请将被视为无效。

若无人在专利公开之日起3个月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异议,专利将纳入登记簿并授权给申请人。GCCPO将在专利公报上公开已授权专利,专利证书将在公开之日起3个月内邮寄给权利人。

专利强制许可

专利所有人应在专利授权之日起3年内在GCC成员国对专利发明进行充分利用。在规定的宽限期到期前未作充分利用的,GCCPO理事会将鉴于如下情况授予强制许可:

●专利授权后至少过去了3年。

●许可申请人证明其在合理期限内努力依照公平合理条款且愿意支付充分补偿从专利所有人处获得许可。

●许可并非排他性许可。

●许可的授权从本质上是为了满足当地市场的需求。

●许可决定明确了许可范围和条款。

●专利所有人获得充分的补偿。

●专利的使用仅限于被许可人。许可不能转让给其他人,除非使用专利的被许可人的企业或部门的所有权发生变更,且前提是GCCPO理事会批准此类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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