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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专利申请失败怎么办
专利申请如果没有通过的,可以根据专利局下发的通知书进行修订,如果是前期有完全相同的技术导致不通过,则建议通过修改方案再次提交申请;如果是被专利局驳回,则可以通过驳回复审程序来维护自身专利权利。
由于专利申请涉及到专业的技术知识和编写标准,所以建议寻找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可以前期对申请人的技术进行筛查,并且知识产权公司拥有专业的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都具有丰富的专利编写和审查的经验,确保所写专利能够被授权。
澳大利亚革新专利
澳大利亚首次明确革新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发明专利产品图片大全
澳大利亚于2001年引入革新专利(innovation patent)保护制度,为申请人提供快速,相对简易的知识产权保护,适用于市场生命周期较短的产品。与标准专利(standard patent)一样,革新专利要求发明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但创造性的标准低于前者。在最近一起专利无效案件中,澳大利亚联邦法院首次明确革新专利“创造性”(imovative step)的判断标准。
De North公司因DuraPost公司侵犯其3项有关Ezy驱动的革新专利权而提起诉讼,后者继而反诉前者的革新专利权无效。DuraPost在诉状中称DelNorth的几项革新专利缺乏澳大利亚《1990年专利法》第7
(4)条规定的创造性。有关革新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成为此案审判中的焦点。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在判定Ezy驱动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采取了以下两个步骤:①将每项权利要求中的发明技术与现有技术相比较,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②由该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相关优先权日之前在澳大利亚的公知常识对步骤1中确定的区别进行审查,判断该发明技术是否仅仅有别于现有技术而未对该发明作出实质性贡献。
就“实质性贡献”,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出以下两点:
1 革新专利创造性审查中所涉及的“未对发明作出实质性贡献”与标准专利创造性(invemive step)审查中的判断标准截然不同。
2 相对于没有实际或本质意义的发明技术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实质性”是指“实际的”或“本质的”。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指出,在判断发明技术之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创造性时不需考虑以下因素:发明技术是否优于现有技术:发明技术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程度;从现有技术是否能显而易见地推导出发明技术。
最终,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Ezy驱动革新专利中的部分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本案再一次明确了革新专利的“创造性”标准低于标准专利,且革新专利可用于保护与现有技术仅有微小差别的发明技术。今后,革新专利将更难于因缺乏“创造性”而被宣告无效,因而有利于专利权人的权利保护。此外,该案的判决也意味着已有革新专利的产品或方法更易丧失竞争优势。
外国专利在中国有效吗?
当然是不行的,专利有地区性在国内申请的专利只在国内受到保护。如果在国外使用这个专利是不会受到保护的。别人就可以抄袭你,这样无法享受到专利的垄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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